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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效力

來源:360百科

保險合同效力的調(diào)查與認定

保險合同的效力認定是通過對其所進行的調(diào)查來完成的。保險合同的效力調(diào)查,是以我國《保險法》、《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jù),結(jié)合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來進行的。通過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調(diào)查而形成的認定,在總體上,可分為有效合同的認定與無效合同的認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無效條款認定等情形。

保險合同的效力調(diào)查與認定沒有固定模式,只能以個案方式存在。因此,對積累案件資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合同的無效

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雖已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fā)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來劃分,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形式: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根據(jù)不同的原因來劃分,無效有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兩種。約定無效由合同的當事人任意約定。只要約定的理由出現(xiàn),則合同無效。法定無效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原因一旦出現(xiàn),則合同無效。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保險合同無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作申明。

(2)惡意的重復保險。

(3)人身保險中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

(4)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規(guī)定的年齡限制。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根據(jù)不同的范圍來劃分,無效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全部不發(fā)生效力,以上講的那幾種情況就屬于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中僅有一部分無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但在保險價值限額以內(nèi)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與保單所填寫的不符(只要沒有超過保險人所規(guī)定的保險年齡的限度),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給付保險金額,這也是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根據(jù)時間來劃分,無效有自始無效和失效兩種。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效。如被保險人因?qū)ΡkU標的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當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現(xiàn),合同即失去效力。

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fā)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獨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quán)(或法律賦予,或合同中約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

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無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權(quán)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則是根本不發(fā)生效力。解除權(quán)有時效規(guī)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quán);而無效合同則并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權(quán)的法律效力是,雙方都負有回復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tài)的義務。因此,已受領(lǐng)的給付應返還給對方;責任方對他方所造成的損失,需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但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當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保險人返還保費,顯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權(quán)的保險人,因此,有時在法律或合同條款上明確規(guī)定,在上述情況下,保險人無需返還保費。

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保險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斷。在此期間,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終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提出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經(jīng)保險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復,即合同復效。已恢復效力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末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quán)利義務因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出現(xiàn)時而不復存在。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關(guān)系是一種債的關(guān)系。任何債權(quán)債務都是有時間性的。保險合同訂立后,雖然未發(fā)生保險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屆滿,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自然終止。這種自然終止,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亦告終止。當然,保險合同到期以后還可以續(xù)保。但是,續(xù)保不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xù),而是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成立。

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解除是較為常見的保險合同終止的另一類原因。在實踐中,保險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種。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出現(xiàn)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險人)依法行使解除權(quán),消滅已經(jīng)生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法定解除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從程序上來說,依法有解除權(quán)的當事人向?qū)Ψ阶龀鼋獬贤囊馑急硎?,即可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無需征得對方的同意。

(2)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出現(xiàn)所約定的條件時,一方或雙方即有權(quán)利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一經(jīng)解除,保險人的責任亦告終止。從解除的條件來看,以約定方式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合同的雙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尤其是對于保險人的限制更嚴。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有權(quán)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解除和終止的,它一般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下述行為之一者,可以構(gòu)成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①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第17條第2款)。

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第28條第1款)。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第28條第2款)。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第36條第3款)。

⑤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第37條第1款)。

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第54條第1款)。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nèi)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第59條第1款)。

3.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因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為,保險人有權(quán)使合同無效。例如,終身保險合同的保費繳納一般有季繳、半年繳、年繳等方式。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在寬限期在內(nèi))繳納保險費,則保險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合同中途失效。但在一定條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經(jīng)被保險人履約并為保險人所接受,還可以恢復效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險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復效。不能如期繳納保險費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一般來說,人壽保險和簡易人身保險,因不能如期繳納保險費而被暫時中止效力的,被保險人可以爭取合同復效;但財產(chǎn)保險合同因不能如期繳納保費而被終止合同的,則通常不能恢復合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白始無效與違約失效是不同的。前者是指這樣一種情況:被保險人以欺詐、捏造或隱瞞真實情況等不誠實的手段,欺騙保險人而簽訂保險合同,當其真相暴露時,合同的無效性應溯及過去,也就是說,合同從簽訂之時起就沒有約束力。所以,合同自始無效,也就不存在效力終止的問題。

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完成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或給付義務之后,保險責任即告終止。最常見的如終身人壽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受益人全部保險金額后;或被保險財產(chǎn)被火災焚毀,被保險人領(lǐng)取了全部保險賠償后,合同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