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哪些情況下帶病投保也能賠?
目前,在人身險拒賠案例中,拒賠原因最多的就是帶病投保。究其原因,既有保險公司核保不嚴的責任,也有投保人不誠信的原因。但是,并非所有的帶病投保的都會拒賠。以下這5種情況,就算帶病投保也能賠!一起來看看。
一、按要求進行體檢,但未查出任何問題
李某(化名)在2012年12月為女兒甜甜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2013年3月甜甜因先天性心臟病發(fā)作搶救無效身故。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的女兒在投保時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李某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卻未如實告知,因而拒賠。
李某則認為,在正式簽訂保險合同之前,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將女兒帶到了定點醫(yī)院進行體檢,整個過程都是按保險公司規(guī)定程序進行的,并不存在欺詐和作弊的可能。而且,女兒生前也沒有什么病態(tài)反應,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臟病。
解讀:
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認為投保人在買保險之前就知道孩子患了某種病,但從投保人提供的一些證據(jù)來看,投保人所說的話并未作假。從醫(yī)學理論上說,幼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未必都有明顯癥狀,被保險人投保前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yī)院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了體檢,因體檢偏差導致的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二、 理賠時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所患的病是嚴重疾病
張某(化名)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和兩全保險,身故后,保險公司查出張某在投保前曾有到醫(yī)院診斷的事實,故意隱瞞了病情而拒賠。
《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時對于保險人提出的問題應該如實告知,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疾病情況,經(jīng)核實之后,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詢問的事實都是重要的事實,即此類事項雖經(jīng)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必須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于風險的估計,此時可以解除合同。
解讀:
根據(jù)搜集得到的證據(jù)不能說明張某患有嚴重的疾病,因此無法認定張某隱瞞曾到醫(yī)院診斷的事實。況且,由于醫(yī)院門診未確診病因,也無法證明與張某的死因有直接關系。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要求賠付給張某一筆保險金。
三、明知投保人身上有疾病仍承保
王某(化名)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9個月之后,王某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住院期間,王某立即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很快理賠調(diào)查人員便來到了醫(yī)院,對于王某的病情展開了調(diào)查,王某信心滿滿地以為自己可以得到一筆理賠款,誰知幾天后,保險公司卻告知不能得到理賠款,因為他是帶病投保,拒絕理賠的同時并終止了合同。
王某不滿這件事情的處理結果,便上訴到了法院,希望法院能給自己一個說法。王某說到,自己在投保的時候已經(jīng)告知了對方自己之前有得過疾病,并且提供了一份出院的資料,保險公司說可以投保自己才投保的,如今為什么說我投保時隱瞞了病情呢?
法院通過王某提交的證據(jù),在核實了一些具體的情況后,認為王某沒有向保險公司隱瞞病情,而這份材料就是有力的證據(jù)。因此,保險公司必須要賠償王某的損失。
解讀:
《保險法》規(guī)定:如果保險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明知道投保人有某方面的疾病,仍舊承保的話,那么不得解除合同,并且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這個案例中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繼續(xù)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四、所得的疾病與重大疾病沒有直接的關系
2015年3月,周某(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2015年12月,周某體檢時發(fā)現(xiàn)腦袋里有一顆瘤——腦膜瘤。當時醫(yī)生給出的診斷是希望立即住院接受治療,周某同意了,沒幾天醫(yī)生給周某進行了左顳開顱腫瘤切除術,經(jīng)病理診斷為顳部非典型腦膜瘤。
在住院期間,周某的家人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周某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不給予理賠并且要解除合同。于是,周某的家人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認為,投保前應如實告知的內(nèi)容,是把自己知道的一些情況如實告知。本案中,周某投保前的體檢報告上雖顯示相關檢測指標有偏高狀況,但因檢測指標偏高可能存在多種誘因,并非唯一指向已患有相關疾病,即便指標偏高,也不能說明周某在投保的時候就已經(jīng)患有高血壓病、糖尿病。
解讀:
我們每個人在投保的時候都要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在本案中從保險公司提出的數(shù)據(jù)中未能證明糖尿病或高血壓與腦膜瘤的發(fā)生具有醫(yī)學上的因果關系或重大影響,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須賠付這次案件的保險金。
五、所得的疾病沒有在詢問的事項中
2005年8月,持有壽險保單的趙某(化名)因病住院,經(jīng)搶救無效而身故。趙某的女兒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到了拒絕,原因是趙某有既往病史-免疫性溶血性貧血。
趙某的女兒告訴法院,自己的母親在當初投保的時候,已經(jīng)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對投保單上列明的告知事項均進行了填寫。法院最終認定,雖然趙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該病不屬于投保單上告知事項列明的病因,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解讀:
投保時保險公司詢問什么就得回答什么,沒有問到的地方不需要回答,如果對詢問的內(nèi)容有爭議的話,由保險人負責舉證,在本案例中,詢問的內(nèi)容并沒有包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的相關問題,所以,保險公司應當給予理賠。
寫在最后:
投保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情況,不能存著僥幸的心理,如果自己并沒有刻意隱瞞,依舊被保險公司拒賠的話,也不要擔心,去法院上訴,相信法院會給你一個公正的說法。好啦,今天的分享到此結束,希望小編的分享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