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保險公司的理賠時效有什么區(qū)別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chǎn)品后發(fā)生了風險,在風險發(fā)生后自然會進行理賠款的申請。對于受害者家庭來說,理賠款到的越快越好,但是不同的保險公司對于理賠的效率各不相同。那么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效方面具體有什么區(qū)別呢?接下來保魚君就給你分析一下。
理賠的速度不同,不同保險公司的流程不同,處理速度不同,確實存在差距。保魚君曾經(jīng)經(jīng)歷過一項索賠,該客戶在兩家不同的公司投保,小公司的索賠是在事故發(fā)生后4天內支付的,而另一家知名大型保險公司則收到了40天的索賠。當然,這只是一個案例。沒有普遍性。保魚君想說的是,索賠的期限與公司的規(guī)模沒有多大關系。與一些小公司相比,一些大公司擁有更多的訂單,更長的處理程序和更少的及時性。
另外,在《保險法》中理賠時效有相應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賠或者繳納保險費后,應當及時核查;如果情況復雜,應在30天內核實,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將驗證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是保險責任,則應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協(xié)議,賠償或支付保險費后10日內履行保險責任的賠償或支付。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支付保險的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賠償或者支付保險的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費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保險人支付賠償或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核查后,如果不是保險責任,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fā)出拒絕或者拒絕支付保險責任的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書或者支付保險金之日起60日內未確定賠付金額或者支付保險費的,應當以現(xiàn)有證明和信息為依據(jù),確定金額應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付金額或支付保險費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也就是說,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如果責任明確,保險公司應在40天內支付賠償金;如果保險公司超過上述期限,可以向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雖然你可能在不同類型或級別的公司購買了保險產(chǎn)品,但是明確這些理賠的規(guī)定,能讓你在申請理賠的時候能夠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