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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買什么保險好?

保險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萬能的嗎?不一定!

時間:2019-07-25 13:46:18

許多朋友都認為,保險是購買容易理賠難,也正是因為層出不窮的理賠糾紛,讓許多人對保險公司失去了信任。其實信任是建立在保險雙方的,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投保人,都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互相不欺瞞,才是正確的選擇。

有些人把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當做“免死金牌”,從而投保時不如實進行健康告知,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多保魚今天就來講講,“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究竟是不是萬能的?

一、什么是不可抗辯?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即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一般為2年)以后,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多保魚來劃重點:

1、如果投保沒有如實履行健康告知,保險人在知道此事之后的三十天內,有權解除合同,超過三十天后就沒有解除權了。

2、合同成立兩年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出險照常理賠。

3、如果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那么之后也無權解除合同,出險照常理賠。

這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投保人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只要合同生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都不能再予以追究。

保險的兩年不可抗辯是什么意思?

二、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合理嗎

那么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合理嗎?答案是:合理的!

1、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

保險公司的保單數(shù)量龐大,并不是每一個被保險人都需要進行體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健康告知快速分辨被保險人是否需要體檢,如果健康告知狀況良好,則可以直接免去體檢程序,省時省力。

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隱瞞了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保險公司因免去體檢,并不能馬上知曉。當被保險人出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經(jīng)過調查,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存在既往病史,并且沒有如實告知,那保險公司就活該被騙嗎?當然不是,保險公司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權解除合同并不予賠償。

并且,這個權力并不是長久的,保險公司有兩年的時間去彌補自己的損失,超出兩年的范圍之后,即使投保人故意隱瞞,根據(jù)兩年不可抗辯的約定,保險公司也必須照常保障、理賠。

2、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

除去故意騙保的行徑(多保魚從不以最大的惡意去揣度每一個人的動機,只希望是無心過失),許多人并沒有定期體檢的習慣,只有等身體不舒服的時候才會去看病就醫(yī)。而有些病在初期是沒有明顯特征的,很有可能被保險人也毫不知情,等到發(fā)現(xiàn)身體異常時,才診斷出該病已潛伏多時。

多保魚認為這是很常見的現(xiàn)象,還有一種情況例如,父母生病了,但是害怕孩子擔心,就向其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只說自己一切安好。孩子在為父母購買保險的時候,就并不知曉父母的既往病史,從而沒有如實告知。

這兩種情況都是由于重大過失而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并不是故意騙保。如果發(fā)現(xiàn)得早,保險公司可以及時進行處理和補救,這也是消費者為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的期限。超出兩年期限之后,消費者不用再為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必須照常予以保障。

因此,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基于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利益而設定的,既給了保險人及時補救的權力,也給了被保險人充分享受保障服務的權力。

保險的兩年不可抗辯是什么意思?

三、兩年后就一定會理賠嗎?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并不是萬能的,保險公司會判斷你是否為蓄意騙保,不同的案例最后的理賠結果可能會有所差異。

因未如實告知而造成的理賠糾紛,在法庭判定的時候,需要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舉證,證明投保人蓄意隱瞞。如果無法舉證,則判定理賠。如果舉證有效,則再由消費者進行舉證,證明自己不是蓄意騙保。最后的判定的結果是由雙方拿出的證據(jù)而定的。

1、投保時未發(fā)病。

投保時只是隱瞞了身體有某種疾病隱患,但并未發(fā)生保險事故。這種情況下,過了兩年抗辯期之后,保險公司即使查出來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也要照常理賠。

假如A先生有吸煙史,但在重疾險的健康告知時予以否認。5年后,A先生因長期吸煙患上肺癌,雖然當時他隱瞞了自己的吸煙史,但因已過兩年抗辯期,保險公司應給付基本保險金。

2、投保前已發(fā)病。

投保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發(fā)生保險事故,但卻故意隱瞞,在兩年抗辯期結束后申請理賠,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依舊是有權力拒絕并解除合同的。

身體隱患會增加風險幾率,但也不代表一定就會出險。

假如A先生已經(jīng)患上肺癌,保險事故已經(jīng)發(fā)生,但他在投保時蓄意隱瞞,即使過了兩年期限,保險公司依舊是不予理賠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給一個已經(jīng)死亡的人購買壽險,這份合同能生效嗎?

3、兩年內發(fā)病,兩年后申請理賠。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保險人隱瞞了身體狀況,并在兩年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但他沒有及時報案,而是等到兩年抗辯期結束后,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被保險人是在兩年之內患病的,那么即使你過了兩年抗辯期,也依舊得不到理賠。

假如A先生隱瞞了自己曾因肺炎住院的病史,并在合同生效一年后患上肺癌。但他有意欺瞞拖延,等過了兩年之后,根據(jù)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只要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他蓄意隱瞞事實(實際上病史也是能查到的),甚至資料造假,保險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

多保魚總結:

一份保險合同的簽訂,應當建立在雙方誠實守信的前提之下,法律不會保護一個欺騙者,更不會成為欺騙者行騙的工具。多保魚雖然希望大家都能順利投保,獲得保障,但是如實進行健康告知也是我們應當遵守的原則。誠信做人同樣重要。